法律是如何规定注册商标续展的
所谓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其为10年。那么,是不是所有注册商标满了10年,有效期就一概终止,商标专用权就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呢?对此,我国《商标法》第24条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注册商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人如需在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应当在期满 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这个期间申请续展的,还可以享受6个月宽展期的待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只要商标权人认为需要,可以无数次地申请续展,因而可以长期地使用该注册商标,使已确定的商标信誉得到长期保护,尤其是对那些驰名商标续展的意义就理显得重要。
同时,商标权续展作为商标权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又是建立在商标权人自愿基础上的,对那些期满后不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续展申请权,而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或者会使一些企业长期使用树立起来的商标信誉随之受到损害;若商标因未续展而被另一家企业注册,原商标注册人应失去了重新注册的补救机会;如果被注销商标是国际注册商标,而获得国际注册的时间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