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怎样认定的
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多被忽略
应邀参会的专家指出,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且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花费不菲。但如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还有以下四种:一是在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四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据统计,仅2004年,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依法认定驰名商标153件,其中,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金利来”、“铁将军”等116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斯达舒”等14件,在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中认定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梦特娇”、“太太”等22件。另据报载,法院系统近几年在商标纠纷民事诉讼裁定中也认定了“舒肤佳”、“立邦”、“皇室”、“红蜻蜓”、“采乐”等数十个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的来临,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和复杂,驰名商标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通过商标纠纷来认定驰名商标已是趋势。但总体而言,对此许多国内企业仍然盲视。企业忽视通过商标纠纷、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渠道,忽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这一具有明显的费用低、时间短的优势和捷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外国企业尤其是美、日、英等国的企业却在我国出台有关新的法律法规之后,大多数商标权利人不但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趁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要求,而且不论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上,都坚持到终局裁定为止,大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之气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