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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82次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缘起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Marlboro及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美国"SHERWOOD"?商标和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有三个条款涉及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1被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2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确5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规定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4和第四十五条5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6就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

通过解读这些条款规定,我们可以对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以下简要的归纳。

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商标,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按照中国法律,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前题条件为: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中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概括为:

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

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的情形。

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保护的三个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保护主要作了下列规定:

1.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明确列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2.人民法院可以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地域管辖;

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同时,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也视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实施侵犯已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应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

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四种:

途径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途径二:在争商标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院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途径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受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发生的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情形的,报送商标局。从当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请求之日到商标局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月。

途径四:在商标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其主张的驰名商标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权限及程序

目前,在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不予注册"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可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异议程序、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可在二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禁止使用"多发生在商标民事纠纷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需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法律对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情况

中国有关主管机关自中国加入巴黎公约至2004年7月底,共认定驰名商标384件。其中1989年至2000年认定293件,新商标法施行后,认定91件。

2001年12月现行商标法院施行后认定的91件商标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分两批公布了新认定的69件驰名商标,其中有13件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包括美国8件,法国、英国、瑞士、意大利、德国各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11件,其中国内企业8件,外国企业3件(均为美国企业);人民法院认定11件。

自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实施以来,报到商标局的商标管理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有14件因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退回,有33件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请求认定的商标已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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