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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商标引发的反向侵权纠纷怎样解决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554次

更换商标引发的反向侵权纠纷怎样解决

日前,一份对无锡某机械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这份决定书保护了意大利圣东尼公司的“SANTONI"商标专用权,其代理律师刘金山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反向侵权案。

商标反向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去除其商品上的商标或标识,更换上侵权人自己的商标或标识,而商品基本保持原样,再次投放市场。其特点是,商品是他人的,而商标是自己的。近年来,各地法院和工商部门都先后处理了一些商标反向侵权案件。1994年发生的枫叶、鳄鱼商标纠纷案,1998年的“温菲尔德”商标侵权案,让人们渐渐熟悉了商标反向侵权行为,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咱勺”属于商标侵权的规定,为处理反向侵权的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刘金山告诉记者,意大利圣东尼公司是去年在一个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上发现涉嫌侵权产品的。无锡某机械公司在展会上展出的纺织机与“SANTONI"牌纺织机相同,只是颜色和标识(商标及公司名称)不同。意大利圣东尼公司进行了解后初步认定该产品出自其公司,随即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投诉。

由于在投诉时已向执法人员描述了侵权事实,尤其是该机器的控制部分属核心部件之一,涉嫌侵权人应无能力在短时间内制造出这样的控制单元,所以工商执法人员在展会现场要求参展商停机接受检查以便确认,因为一旦重新开机,该机的控制部分将显示出“SANTONI”商标及公司名称和机构的运转参数等资料。对此,无锡某机械公司的参展人员予以拒绝。经解释和劝说无效后,执法人员遂对该机的外观、构造等进行了初步调查和了解,并在展览会组织者的配合下,查封了该涉嫌侵权产品。

其后,经过细致的调查了解,朝阳分局于今年10月对无锡某机械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最终认定其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规定,属商标反向侵权。

谈及本案的特点,刘金山指出,该案与其他已经发生并处理过的一些商标反向侵要案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该侵权产品不是简单地“拆除”商标、标识,而是还将机器改变了颜色。这给本案侵权性质的认定和处理的依据带来一定难度。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四)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中使用了“更换”一词,而改变机器颜色是

否对“更换”行为的否定还是延伸?该款纺织机器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熟悉的服装等物品,而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结构比较复杂、普通公众不太熟悉的商品。结合行业特点、被侵权人和被侵权商标在行业中的地位等情况,侵权人对于购买的二手商品的“改头换面”不是实质性的,仍然属于商标法中的“更换”这一事实。

刘金山表示,在一款新产品上市之前,企业一定做好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不仅要维护自身的权益,还要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否则既可能遭受罚款、没收侵权产品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被索赔,并在名誉上、市场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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