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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的职权包括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51次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

3.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评审事宜。

4.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5.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合议形式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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