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要考量哪些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原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关联性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等因素。若悠网小编对此作了重要探讨,我认为除此外,还要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对各方利益的衡量等因素。
一、商标的显著程度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识别性,能起到对商品或服务的区分作用。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而言,商标的显著程度越高,其受到跨类保护的范围就越广。根据商标固有显著程度的强弱我们可以把商标分成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臆造商标驰名后,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的第一时间就会想到与之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所以对该种驰名商标可以给予较宽范围的跨类保护;任意性商标和暗示商标的显著性相对弱一些,在具体裁判时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具体显著程度和其他因素来判定其合理的跨类保护范围;叙述性商标虽然也可以成为驰名商标,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公共特性,所以一般不宜进行跨类保护。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程度呈递减趋势,不过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时并非只考虑此一项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在公众中的声誉度等因素具体分析。
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具体指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服务)相关的消费者,和生产或者销售上述商品(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销售网络中所涉及的销售和相关人员等。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消费者;另一部分是与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在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
三、关联程度
关联程度是指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其解决的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具体可以跨多大范围的问题。如果商品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很紧密,使消费认为商品之间可能产生一定经济上的联系就可以获得跨类保护;如果二者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大,那么为了维护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就不能对其进行跨类保护。因为商品的关联度属于主观判断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关联程度应当参考商品之间生产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