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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哪些构成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335次

对于商标的构成条件的简述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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