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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怎么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06次

为了体现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加强了审查力度,尤其是在专利审查这方面。审查顾名思义就是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以此来判断事物的真实性,也指软件工程中的一个步骤。当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可以准确的寻求法律助援。那么审查意见怎么写?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审查意见范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着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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