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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65次

特殊标志是大家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是关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或者是其他的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图形或者文字组成的名称的缩写、吉祥物、徽记等的在、标志。那么,关于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是法律上如何规定的?特殊标志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什么?下面,就由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来为您做解答。

一、特殊标志的规定

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知识产权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三、两者的区别

其实特殊标志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他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特殊标志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是: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上文的内容就是有关特殊标志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的相关的知识,通过上文我们也知道了,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是具有唯一、独特的,并不是任何人都能使用,也不能使用到任何场所。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疑问的,小编建议大家可以来电咨询我们若悠网,我们的律师会针对您的问题给予您最细心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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