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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商标的有权和无权代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91次

在很多企业中有一些商标,这些商标有的事可以进行代理的有些就不能有权利进行代理,因此大家需要清楚一个问题就是有权和无权这个概念。很多人对此就是不了解,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下面南城区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商标的有权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其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有权代理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双方意思表示,还包括单方意思表示。例如,代理人可以行使形成权,即仅凭自己一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这就是单方行为;可以为订立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5)代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允许代理,作为例外,具有身份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遗嘱等,此类身份行为强调特定主体的本人的意愿,故不允许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他人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者授权终止后依然以之前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不发生效力,其结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上面的内容就是对此的相关介绍,大家看完之后就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有权和无权的详细情况,才能让自己在代理的问题上更加的清楚,这也是对自己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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