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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367次

前些年,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官司闹得沸沸扬扬,王老吉红绿之争,也被称作中国商标第一案。两家公司因为商标纠纷打官司,价值1080亿元。由此可见,商标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标记,是生产经营者必不可缺的专用权。那么,商标权会因为什么而消失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注销

注销,是指商标局因商标权人自行放弃或保护期限届满而商标权人未为续展等事由而将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予以涂销的法律制度。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予以注销,并进行公告。

注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申请续展注册或申请续展注册未获核准。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自保护期限届满即行消灭。

2.主动放弃,即商标权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放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权人主体消灭且元继受人的。当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商标权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继受主体时,商标权随之消灭。另一种情形是原商标权人有继受主体,但继受主体未在原主体死亡或终止后一年内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注销该注册商标。一旦主体消灭或继受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移转手续的,该商标专用权自主体消灭之日起终止。

二、撤销

撤销是指商标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五种撤销事由: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因上述情形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注意事项

《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对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商标的功能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出处的混淆。但如果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商标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专有权利,一旦商标权终止,会对生产经营者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为自己的产品注册一个商标是相当必要的。商标的构成形式是什么?注册商标有哪些禁用条款?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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