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知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87次

注册商标有相应的保护范围,那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该项权利的保护范围有什么,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合川律师整理了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合上面的介绍,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不能侵犯注册商标。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律师推荐:浙江律师 顺义律师 浦东律师 济南律师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zhishi/282243.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