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区别
在进行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撤销程序中,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我们在办理的时候就要了解清楚其中的区别有哪些,才能更好的进行区分,那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区别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本文的内容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内容规定。对于在办理这些业务的时候就能更加的有效,当然,不管是宣告无效还是进行撤销都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