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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是驳回复审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508次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商标通过审查的,就会对商标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商标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异议,那么商标异议答辩是驳回复审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商标异议答辩是不是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答辩并不是驳回复审,而是指对商标初步审查公告提出异议后,商标申请人对异议进行陈述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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