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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与刘志刚商标转让纠纷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89次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310室。法定代表人于业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建修,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2条57号。被告刘志刚,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志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刘志刚商标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建修、牛辉,被告刘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刘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于2005年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对被告刘志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燕蓉 审 判 员 苏 杭 人民陪审员 谢小勇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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