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侵犯苹果图形商标权案
2005年10月11日,根据举报,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南中路华能大厦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清点,MP3播放器成品共6个、半成品90个,包装盒14000张。
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上述公司在MP3播放器上使用的图形标志与注册商标苹果图形构成近似,且该使用行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许可。询问中,上述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这一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涉嫌侵权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依法全部予以暂扣。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福田工商分局对上述公司侵犯苹果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全部予以没收,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副科长黄依敏):本案涉及到了图形商标的保护问题。商标是一种标志,按其外在特征(构成要素)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图形商标同样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可推知,未经图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图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享有苹果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被投诉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即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其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