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抢注后的补救对策
虽然人们总是渴望“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但事事皆有意外。商标代表了品牌,品牌决定了市场,市场就是利益。如果商标已然被抢注,特别是在海外被抢注,企业必须运用各种手段尽力挽回。
1.依靠法律,义正严辞的夺回商标。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企业一定要用好这把剑,利用别人的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特别是关于在先使用和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已成为企业夺回商标的两把利剑。虽然运用法律手段往往成本很高,周期也比较长,但是赢回市场最实的途径。
利用在先使用原则,掌握在先使用的证据,确保在实行该原则的国家的商标权。如我国“雄鸡”牌蚊香,畅销于非洲和南美洲,在尼日利亚被抢注,并索要巨额侵权赔偿。雄鸡抓住了尼日利亚商标注册实行“使用优先”原则的法律规定,收集了种种在先使用的有力证据,历经3年的诉讼,最终得以胜诉。另外,国内企业应关注的一个细节,即香港不同于大陆,是实行“先使用”原则。今年3月,“采诗”商标在港遭抢注,采诗即以已在港销售商品及在电视台播放广告为由主张“使用在先”,赢得了主动权,促使抢注者撤销注册申请。
如果是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充分运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对抗商标抢注行为,夺回在海外被抢注的商标。例如,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商标在韩国被恶意抢注后,五粮液集团立即提出异议,通过大量举证,经过三申三辩耗时15个月,终于使韩国商标总局做出了有利裁定:“根据异议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不仅在中国为驰名商标,而且在韩国也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视为从非公平竞争方面申请注册该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和与商标相关商品的原产地。”并据此驳回了韩国抢注者的注册申请。同样,中国海信也是依据“Hisense”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在与德国博世-西门子“HiSense”商标纠纷案中,以最小的损失赢回了商标权。可见,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的国际“保护伞”。
以上两种方式是常见的救济手段,还有一些规定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若对海外的代理商抢注商标行为进行约束,可以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所有人有权对所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规定等。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市场监测,避免因自身未及时提出异议而使抢注商标能注册成功。采诗和五粮液就是通过在港、在韩的市场监控,及时发现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为企业提出异议和进行举证赢得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