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作用日益显现,不再是消费者辨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且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竞争的有力武器。有信誉的商标往往成为企业的象征和产品质量、信誉的代名词,其隐形资产价值日益凸现。中国品牌研究院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国内商标进行了评估,于1月10日公布了《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排行榜,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以659.53亿元夺魁,温州驰名商标中正泰28.11亿元、美特斯·邦威12.87亿元、奥康10.65亿元、斯尔丽9.21亿元、凯泉8.15亿元。不论其评估方法是否科学,知名商标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不仅驰名商标等名牌商标的“身价”高昂,就是稍微好听一些的普通商标的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好几万元。
正是由于商标所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这几年申请注册的数量在激剧上升的同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抢注商标的事时有发生。继去年有人恶意将中央电视台“中央一套”申请注册安全套商标以来,相继有“中央二套”、“中央抬”也有人想注册为内衣、男性性保健食品商标。最近央视的著名栏目“新闻联播”也难逃厄运,被人以“新闻联播”完全一致的谐音“馨吻脸脖”欲抢注为化妆品商标。据了解,时下还出现了不少国内外商标“职业”抄家,专门将他人有一定影响与潜力的未注册商标、姓名、企业名称及专利等抢注为商标来谋取非法利益。如在深圳有一家外贸公司大规模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200多件,其中一部分商标与“长虹”、“熊猫”、“凤凰”、“伊利”、“秦池”等几十件公众熟知的商标是相同的文字,在注册后还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其抢注商标的企业,希望企业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败坏了作为商标核准注册与日常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如何界定并依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亟需攻克的课题。
二、原因剖析
(一)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商标法》缺乏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及必要的惩处措施,违法成本低廉,这是商标恶意注册主要原因。尽管《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可见,其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撤销已经恶意注册的商标而已,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行政制裁措施了。要是商标被撤销了,也无非就是近2000元(包括代理费)的注册费用。如果相关权利人由于不知情或者其它事由未能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申请,则该商标权就属于恶意注册人专用的“正当”商标了,况且不用担心因主观恶意而成为无效商标,除非该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