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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众不产生误认的网络实名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80次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亿房公司取得亿房文字及图形(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955752,核定服务项目第38类即电信类。2003年9月,亿房公司委托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指定代理商劲捷公司在3721网站注册了企业实名亿房,使用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其中亿房公司即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为:甲方同意并愿意遵守《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甲方申请注册的实名应符合《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若悠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地产动态、新房信息、二手楼市等。2003年10月,王俊通过劲捷公司向3721网站注册了若悠网网络实名。并与其www.027house.com网站链接,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屋信息等。原告起诉后,王俊收到三七二一公司的暂停服务的通知。若悠网网络实名已暂停使用。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第1-2条载明,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或是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当上网用户输入亿房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亿房WWW.FDC.COM.CN网站/网页(原告开办),同时还在另一个窗口中显示带有“亿”字的关联网络实名的列表,并在列表的第一行显示该网站实名。当上网用户点击若悠网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只显示若悠网网络实名所指向的www.027house.com网站。另外,王俊的www.027.house.com网站使用的图标与亿房公司注册的亿房商标所保护的图标在图形设计、颜色上有明显区别。

原告亿房公司以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被告王俊注册若悠网网络实名,利用原告亿房商标和所经营的“若悠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王俊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客户资源的流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注销被告王俊在其网站注册的若悠网网络实名;判令王俊停止使用若悠网网络实名,终断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与该网络实名的链接;判令两被告在3721网站显著版面登载向原告的致歉声明,说明注册使用若悠网网络实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有三:1、什么是网络实名,以何种规范来界定网络实名的性质和作用;2、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3、以何种标准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裁判要旨

(一)关于网络实名的性质和作用的问题。我们认为,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在中国大陆首次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本案的原被告均是三七二一公司的客户。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网络实名的涵义及其性质的认定,只能依照三七二一公司向公众包括亿房公司和王俊在内的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进行解释。这是审理本案的基础。根据该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是申请网络实名注册者实现直达其网站的关键词,仅是网上服务,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互联网上的浏览器也只有在安装了三七二一公司的插件(网络实名软件),缴纳服务费后,网络实名的关键词搜索服务功能才能实现。网络实名的申请者在获取3721网站的网络实名服务后,就意味着接受了该公司的《网络实名服务条款》和《网络实名注册规范》。按上述文件所载明的解决争议方式,即当申请注册唯一网络实名时,为了验证其唯一性;或者他人已对注册的网络实名产生争议并要求复议时,三七二一公司有权要求申请者/注册者或争议双方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受理证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等。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将被视为不拥有此名称的合法使用权,3721网站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该网络实名服务。三七二一公司根据其规则,已函告王俊,要求其修改网络实名或放弃该网络实名的使用权,王俊选择了放弃若悠网网络实名。三七二一公司已按包括亿房公司及王俊认可的相关规则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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