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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诉邵志先等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77次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岳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开,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街2号1011号。

被告邵志先,男,汉族,1936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

委托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雯,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

委托代理人邵鹏,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北京仁和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可达公司)诉被告邵志先、邵雯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可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开,被告邵志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晏志春,被告邵雯的委托代理人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达公司诉称,原告原是北京市岳达保健用品厂(简称岳达保健品厂)和美国司达国际公司于1994年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邵志先受岳达保健品厂委派担任原告公司董事长,1996年岳达保健品厂办理了注销手续,2001年8月,原告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免去邵志先董事长职务,由苏青林担任董事长。2003年4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003年5月,原告发现邵志先利用职务便利于2002年私自将原告所有的“喜康”商标转让给邵志先本人,后又于2003年由邵志先转让给其女邵雯。由于“喜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一直保存在原告处,故邵志先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没有交回商标注册证,其是采用了欺骗的手段办理的商标转让。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喜康”商标的上述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由邵志先和邵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邵志先辩称:“喜康”商标是由邵志先设计的,在2002年3月11日的股东会议上,股东一致确认该商标属于邵志先,在2002年6月29日的股东会议上又决定让邵志先将该商标收回,故我在2002年9月办理了有关转让手续。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上加盖的只是财务专用章,而非单位公章,故不是有效法律文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该请求。

被告邵雯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与邵志先之间的商标转让是在邵志先为商标权人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偿转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北京市岳达保健用品厂与美国司达国际公司1994年4月11日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1997年4月28日原告注册了“喜康”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30类,商标注册证号为993621号。

2001年8月14日,原告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撤销邵志先的董事长、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资格,原告公司的董事邵志先、苏青林、尹松年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董事张恒委托尹松年签字,董事周玉林未出席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邵志先、苏青林、毕文芳等六人召开会议,在该次会议记录的第9项记载:“喜康商标由邵志先收归己有”,在该页记录上有上述六人的签字。

2002年9月,邵志先办理了“喜康”商标由原告公司转让给邵志先本人的转让手续,并在2002年第41期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上予以公告。2003年1月6日,邵志先与邵雯签订协议,邵志先以五千元的价格将“喜康”商标转让给邵雯。2003年2月,邵志先办理了“喜康”商标由其本人转让给其女邵雯的转让手续,并在2003年第17期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上予以公告。

2003年4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为苏青林,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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