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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指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348次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如:烟草制品

注册商标的种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统一注册。

商标注册途径

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注册;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

(1)马德里注册:可以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商标为①、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适用于协定书国);②、在我国已获得注册或已经受理的商标(适用于议定书国)。

(2)“欧共体”商标国际注册,通过欧共体注册来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用提一次申请,交一次费用,就可以获得欧盟共二十五个国家的注册保护。

(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只用提一次申请,交一次费用,就可以获得非知识产权组织十四个成员国获得注册保护。

(4)单一国家的注册。

分别向指定各国的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由相应商标局审查人员审核,颁发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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