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主要体现《商标法》的规定中,这里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分别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文结合上述法规,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在先权利的认定
商标的根本作用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因此注册商标首先应避免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又因商品及服务所涉及的权利范围并不局限于商标权,为避免造成混淆,注册商标也不应与他人其他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便是对此立法精神的具体描述,故本条规定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及《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相关人身权。
二、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如果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按照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行比对,或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定。
(三)商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四)姓名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在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
(五)肖像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虽然一些系争商标与他人肖像在构图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形象特征,可使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肖像权人,也应认定为使用其肖像。
三、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
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一)、在先权利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
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身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对于虽然可能与其他在先权利存在冲突,但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争议程序要求撤销争议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具备较高知名度或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权利,才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据《商标法》经申请、审查程序获得,其专用权效力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但范围及于全国。从逻辑上推理,商标权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只可能预见那些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标识并采取措施进行避免,而对于知名度较低的标识难以预见。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此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这类民事案件究竟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由于一度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引起较大争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顾问蔡怀江提醒公众,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自系争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或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系争商标无效。在商标异议等处理程序中,还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