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知识

使用与其他公司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77次

现在有很多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存在,商标是在商品上的图形或者文字等的标志。那么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也会遇到同一种类型商品它们的商标很相似的情况。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么认定呢?使用与其他公司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网友咨询:

使用与其他公司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S公司注册并使用的S商标(S文字+图形)曾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北京AS钢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S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日,后更名为B公司。该公司曾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村北院内的场所经营。2012年11月14日,S公司前往上述地点调查发现,在上述经营场所内的办公用房屋顶上悬挂写有“S国际钢构”字体的金属牌;在厂房屋顶上悬挂写有“S”、“AS”字体的金属牌;在厂房门外不远处还竖立有一块写有“S货场”字体的金属牌。

B公司是否商标侵权?

律师答:使用与其他公司相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则构成侵权

《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本案中,S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B公司原名称为北京AS钢构有限公司,其字号中含有“S”,该公司从事的彩钢制品、钢结构制品制造与S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村北的经营场所内及附近的牌匾、指示牌上,以“S国际钢构”、“S”、“AS”、“S货场”的形式,突出使用了“S”标志。该标志与S公司涉案商标相比较,文字部分相同,仅缺少该商标的图形部分。

S公司涉案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S”起呼叫作用,系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上述标志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构成近似,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B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S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使用与其他公司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zhishi/28025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