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音乐试听,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案件过程:
2008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擅自在网络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在线音乐试听。音乐著作权人包括SONY MUSIC、华纳国际等六百多首歌曲。王某通过在“去听去听”音乐网植入广告,获得广告费十余万元。
法院判决: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律师点评: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认为,提供歌曲在线下载或试听的网站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中,具体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注:案例源自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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