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显剽窃抄袭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贵州省安顺地区关岭县境内的关索岭西侧的红崖上有一些非凿非刻,若篆若隶,似古籀又似钟鼎的文字。多年来,因无人能识而被称为“红崖天书”。原告刘乐一、李业成在破译“天书”的过程中,采用清朝的瞿鸿锡摹本为考证摹本,运用双钩法,用线条钩出瞿鸿锡摹本的周边,形成空心笔画的双钩图。经过考察研究,两原告运用添加、省减、移位、图释等方法,将“天书”破译为“允:凤出,凤书须认书门”、“心品”、“丙戌之时,宦官乱政(殴杀),有口难言。我自此隐居山林,以享天伦之乐”。认为“天书”的书写年代与朱允炆循踪云贵有关。1996年11月15日,西南经济日报全文刊登了两原告合著的《红崖天书考释》论文。2006年3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被告林国恩编著的《红崖天书》,字数28.8万字。《红崖天书》以“天书”为研究对象,以瞿鸿锡摹本为考证摹本,得出的结论认为“天书”是朱允炆颁布的一道讨伐燕王朱棣篡位的“伐燕檄文”。《红崖天书》中引用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与两原告论文中的双钩图一致。被告《红崖天书》关于“天书”的破译释文与原告《红崖天书考释》相比较,没有明显的抄袭痕迹。原告认为被告林国恩使用原告绘制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并引用原告破译的“天书”释文,构成了抄袭和剽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书籍,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600元。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国恩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林国恩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两原告根据瞿鸿锡摹本勾勒出来的双钩图是否是作品。两原告《红崖天书考释》论文中使用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看起来并无独特之处,就是比照瞿鸿锡摹本简单地临摹出来的。根据瞿鸿锡摹本勾勒出来的双钩图能否认定为原告的作品?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知道两个概念:临摹和双钩。临摹是照着书画原样写或画;双钩是用线条钩出笔画的周边,形成空心笔画字体的一种手法。小学生习字过程中的描红是最典型的临摹。临摹应当忠实于原作,越真实越相像越好。因此,临摹通常被看做是一种复制行为,临摹而成的作品—摹本,实际上是一种复制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因此,清朝官员瞿鸿锡临摹而成的摹本不是一件作品。而双钩则不同。双钩虽然也是一种简单的写或画,但双钩不要求忠实于原作,可以有想像有创意。如果两原告的双钩图仅仅是对瞿鸿锡摹本字符的简单勾勒,其间没有任何有意图的更改和变化,则双钩图仍然可以视为无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如果双钩图渗透了原告的创作意图,与瞿鸿锡摹本原样比较,在笔画上有意识地予以了变化,则即使是简单的双钩法而形成的双钩图,也因为具备了作品独创性的属性,成为了一部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瞿鸿锡摹本的“天书”字迹为实体字,缺笔断画,汉字属性不强。原告采用双钩手法,对瞿鸿锡摹本进行了勾勒,最终形成了空心字体的双钩图。双钩过程中,原告对字符的残缺部分进行了补充、修饰,在笔画布局、长短、粗细、圆润等方面与瞿鸿锡摹本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使得本来文字性不强的字形更具文字性;形象性不强的符号更具形象性。原告根据瞿鸿锡摹本形成的双钩图,不是简单的描红和复制,是根据自己的构思,融入了创作意图,独立创作形成的新作品。原告的双钩图具备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种类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原告绘制的双钩图属于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属于图形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