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争夺搜索的眼睛 网易搜索引著作权争议
已被网民所熟知的网易搜索引擎LOGO“搜索的眼睛”惹上官司。
昨天,在二中院法庭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说,2003年8月,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曾就网易搜索栏目改版一事,委托他们公司设计、制作纸介质推广手册。随后,网之易公司相中了他们设计出的“搜索的眼睛”作为推广手册中的搜索引擎标识。但此后网之易却没有支付使用费,而且未经许可,将“搜索的眼睛”标识使用在地铁票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则也未经许可使用在其网站上。为证明自己就是该标识的原创者,商界源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设计过程图等证据。
网之易公司和广州网易公司对此都不认同。他们认为,“搜索的眼睛”是他们委托另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的,版权为自己所有,因此不能说侵犯了商界源创公司的权利,其索赔1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依据。此案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