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能容是否应该和签约的出版社商量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1]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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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作者,与一家出版社签约时,合约有一条是:出版社可以优先签约我新创作的作品。那现在我打算去一家图书工作室工作,工作室发工资,我给他们写书,可因为合约的优先权,我写的作品难道还要先跟签约的出版社进行商量吗?那如果优先权是必须的,我替别人打工,写出的书控制权啥的都在公司手里,这该怎么办啊?我的意思是,出版社有优先权,但我在新公司里是打工的角色,编出的书所有权利都归公司所有,那这样不就和前面签约的出版社优先权有了冲突了吗?也就是说我的作品他们即使有优先权,但因为我现在是职务作品,所以合同上对于我现在创作的作品是没有约束力的,是吧?
若悠网律师解答:
不需要和出版社商量,你自己写的书著作权归你所有,和出版社没有关系。你们之间的合同只是约定了,出版社在签约时有优先权而已,而且约定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这是一个选择性词语,你可以让出版社优先签约,也可以不与出版社签约,你有自由选择的权力。
这个就涉及到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了,如果你和原来的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中有相关约定,那么你和出版社合同有效期内所创作的作品都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是归出版社所有的,所以你肯定没有自主权。但当你和出版社的协议过期后,或者说你和出版社的协议关系解除后,你创作的作品就不再是职务作品了,和出版社也就没有关系了,不受出版社及相关协议的限制,你对出版社也就没有上述义务了,对你自己的作品你有自主权,可以任意处分,不需要经过原出版社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