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诉百度背后的法律争论
互联网作为新兴行业其发展也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弊端,从“3Q大战”到如今的“优酷诉百度”等一系列的事件的爆发,都充分体现了互联网行业发展所存在的许多法律漏洞。就“优酷诉百度”事件而言其中到底有哪些法律看点呢?接下来若悠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如何认定版权侵权行为
优酷诉百度事件起因是百度在未经优酷集团的同意下,百度视频客户端擅自向公众提供播放由优酷其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针对这一侵权行为优酷向法院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这也是互联网行业版权纠纷较为常见的侵权纠纷。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避风港原则
据了解在审理中法官对于百度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原则适用了避风港原则,这也是优酷胜诉的原因。那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
(二)不能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和编辑;
(三)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
(四)没有直接获利;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
在经过法律对照后我们不难看出百度的侵权行为似乎显而易见。就这一事件也为互联网行业版权纠纷提供了一个借鉴和参照。也极为有益于互联网行业法律规范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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