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
有好听、热门的音乐,想要通过在网上私自开设网站,以营利为目的向广大网友提供在线试听或下载,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下,是属于非法行为,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人有追究的权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
2、关于现场表演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
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
简单来说,我国版权法几乎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以及综合考虑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CT等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了各个国家可以在国内版权法中设置一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必须要符合一个“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test)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三条,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另外,使用他人作品并获得报酬应该支付相应酬劳。
综合考量,只要通过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获得报酬,商业用途的,并未征得允许与授权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系侵权。当使用音乐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即便未经授权,也不属于侵权。
如何避免自己在不经意间,做出侵权的行为。这就需要看你使用该音乐作品的目的,以及在使用音乐作品的时候是否有标明音乐作品的出处,在上传作品的时候是否有取得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