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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62次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剧本)转让予乙方*****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剧本

第一条转让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

3、剧本完成时间:

4、剧本是否发表:

5、首次发表国:

6、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剧本作者:

2、作者国籍:

3、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作者:

②职务作品(剧本)所有人:

③受让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

第三条甲方转让地位

甲方转让地位为:

1、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委托转让人;(注:附委托书)

3、再转让人。(注:附转让书)

第二章转让权利

第四条转让权利种类

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将本合同约定之剧本著作权转让予乙方。

1、全权转让:

除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利。

2、非全权转让:

甲方转让乙方以下权利: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的权利;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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