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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296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合同。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软件的名称。软件名称是确定转让合同标的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订立。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等着作权人的原始权利。地域范围是指受让人享有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中国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如果仅仅是中国的某一省区,则不认为是权利的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3.转让价金。价金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转让价金可以一次总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前五项是着作权转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合同解释、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法院等问题,往往也需要着作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予以明确。尤其是对于涉外着作权转让合同,管辖法院条款尤为重要。

根据着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着作权转让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是否意味着所有非书面形式的着作权转让合同就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着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6条、第”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着作权中某些财产权的转让,往往会导致着作权人的人身权受到一定限制。对于未发表的软件,着作权的转让往往会导致发表权的丧失。例如,软件着作权人将复制权和发行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行使权利必然导致着作权人发表权的丧失,不能因为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让发表权就认为受让人无权发行该作品。此外,对于软件着作权,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也是可以转让的。

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一般性问题,着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的,都应当适用合同法。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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