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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编剧署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80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胜男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胜男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胜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署名权是否有行使限制?

有。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署名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法律保护。

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保护;作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变更后,这几项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保护。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将由国家来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害。举个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早就不在人间,就可以更换原作者的署名或者把作品中涉及的特定的历史环境改头换面。

编剧的署名权有哪两种?

1、编剧的署名权是作为文字作品剧本的作者署名权,其权利来源于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权利行使的外在表现上,这种署名权一般体现为在影视剧的剧本中直接署名为“作者”或者“编剧”,其外在表现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一般无二。

2、在影视剧字幕中所进行的署名,其署名方式一般为“编剧”,与影视剧中的其他职务诸如“导演”、“演员”、“摄像”等并列于影视剧中。这种影视剧字幕中的编剧“署名权”,其权利来源一般是编剧与制片方所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或者授权许可/转让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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