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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42次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在法律上有相关的限制,比如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有有什么相同特点和不同之处?面对一些著作权的利用或者纠纷问题时,该如何有效的利用其法律内涵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呢?下面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般而言,他人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权,但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上。

第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

第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第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不同之处: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相同之处: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点,如: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人使用时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人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但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亦具有自身的特点:(1)法定许可使用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是无偿使用;(2)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是著作权作品的传播者,而合理使用则无此限制;(3)法定许可使用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声明方式排除法定许可使用的权利,而合理使用则无此规定。

综上是小编对于相关内容的整理,可以看出,无论是在著作权的利用还是著作权的保护的权利,都是在具有一定限制条件下,一旦超出范围,可能会失去法律的支持。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详细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到若悠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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