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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构思和创意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604次

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台电视性节目”的《面罩》,在未播出即被禁止后,又卷入一场官司,原告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对《面罩》的著作权,目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案情回放

原告世熙公司诉称,《面罩》是一个与“性”有关的节目,为保护嘉宾隐私,原告专门设置了40多个漂亮的面罩让他们佩戴。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文将《面罩》暂缓播出。但无论是否正式发行,《面罩》已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2005年,“搜狐”推出视频直播的《面罩》栏目——网上讲述真情故事。整体框架和格局都与《面罩》雷同,侵犯了原告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播放节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搜狐公司认为,本公司制作的节目定位于体会人生百态,而原告节目内容定位于“以性为主导的人性的探讨和思索”,两者并无雷同。原告的节目已被禁止播出,本公司无从得知其节目的具体内容、具体制作方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世熙公司关于《面罩》的节目构思、创意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法院不能认定搜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但搜狐公司应加强对所播节目的审查,确保节目播出后的社会效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世熙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搜狐的毛女士表示,现在《面罩》节目已停播,春节前不会再播,节后有望继续播出。

法律链接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所谓独创性表达,即是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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