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扩大保护对象
11月7日,国家版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的实施在京召开了记者座谈会,驻京各大媒体记者参加了座谈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正案)》的有关情况,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化鹏及副司长许超讲解了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与会记者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提问。
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实施以来,已不适应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在此情况下,新的著作权法在历时近三年的修改工作后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代会上通过并正式开始实行。新著作权法由原来的56条增改为60条,改动的条款计有53条。新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保护对象,特别对信息网络传播做了新的规定。
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侵权;其它有关图书、报刊、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均有规定,未发表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可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注明原出处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附则中还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有关规定,使信息网络传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地保护著作人的权利,并为解决网络信息传播上产生的版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网络信息传播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