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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网络资料犯法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30次

核心内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似乎可以随意下载使用的已经发表音乐、电视、电影作品而不需要付费。那是因为法律对于个人欣赏而下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作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定的,虽然不需要付费也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也并不是可以随便使用的,也需要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的。当然,若是用于其它用途,如营利等,就必须有付费并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便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可能。

一、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2、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八周即可构成此罪。

4、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案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后创设了xx论坛。雇佣被告人苏某、曹某、贾某、李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会员制方式,伙同他人将大量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的形式上传至其公司的xx论坛上,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另外,被告人寇某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苏某、曹某、贾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某、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某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苏某、寇某、曹某、李某、贾某、崔某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百万。两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另外四人被判缓刑。

本案中,七被告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采用复制、销售的手段进行营利销售用途,该行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已经构成侵害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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