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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508次

我相信大家一定对软件著作权不是很陌生,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的手游接触,那么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在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者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2)合作开发的软件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归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由开发者共同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其著作权权利(转让权除外),但所得收益著作权人之间应当合理分配。

三、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没有确定或者确定不明确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四、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其权利。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尽管自然人是开发软件的具体行为人,软件的著作权仍不归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其合法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取得著作权;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赠与合同取得著作权。

法人、其他组织因变更、合并、分立,承受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其著作权。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从质押、破产清偿等渠道获得著作权。

七、上述第六条中“如无合法承受人”,其著作权归国家享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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