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图书出版对于每一个出版人来说都是相当的重要的,但是图书出版有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以及著作权等相关的问题,那么,这时出版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呢?所以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为您搜集了有关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能有帮助。
一、出版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署名权是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中的人身权利。出版者有权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署自己的名称,例如本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社有权就此署名。
3、版本形式包括版式形式和装帧形式。版式形式包括印刷字体、横排竖排、开本大小等内容;装帧形式系指出版物的外观形式。封面设计者对自己设计的书籍封面享有著作权,可以采取“一次卖绝”的办法,将权利转让于出版者,使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享有邻接权。
4、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在版权页上做好图书版本记录,图书版本记录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1)书名(或图片名)。
(2)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
(3)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
(4)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5)统一书号、定价。
二、出版者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出版者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出版者在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在传播作品中产生了自己的权利,即对出版物享有邻接权。也就是说,图书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社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社对其出版的杂志、音像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录音、录像,享有署名权和版本形式权。
2、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5)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那么,出版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呢?首先根据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出版者是可以许可或者是禁止旁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而且其权利的保护期是为十年的。如果想要解更多的利于出版者相关权益法律知识,可以在若悠网上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