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侵权吗
在广播或者电视台中有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别人的作品,大家都习以为常,但是这样做到算不算作品侵权呢?这样是否违法?在这里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搜寻到了很多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视台
中国已拥有由卫星、有线、无线等多种技术手段组成的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电视台360家,广播电视台1300家。电视节目套数2058套,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94.54%。我国现有卫星广播接收站约18.9万座,卫星系统传输中央、地方电视节目和教育节目共47套。广播电视系统拥有国家光缆干线网3.9万公里,省级光缆干线网超过11万公里,市级以下光缆传输网超过30万公里,连通2000多个县级网,1000多个企业网,3000多个社区,全国光缆总长度超过300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高达1亿以上。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是否属于侵权?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商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详细办法应按国务院划定执行。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片子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片子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划定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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