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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509次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中播放的节目中,有歌曲、影视作品等等,这些作品都是会有版权,在使用的时候需要得到版权主人的同意。那么,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下面若悠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一)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是由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鼓励作品以多种渠道传播;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作者个人的权益只稍加限制,防止形成文化垄断;为了简化使用手续,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法定许可使用的也有严格的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

4、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3、32、39、43条对法定许可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关于报刊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关于录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于教科书出版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人达成使用作品的协议时,被拒绝人可以向法定部门申请并获得授权使用作品,但是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并且支付报酬。

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了强制许可的条款。《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其规定,成员国的国家版权当局,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强制性许可本国公民或法人使用的制度,但应当支付报酬。这种使用主要是翻译和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强制许可制度也可以依照公约在我国得到适用。

在生活中遇到使用他人作品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若悠网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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