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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53次

图书出版人、著作权人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到,尤其是现在出书、写文章等等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作者对自己的版权问题、著作权问题也会特别重视保护。那么,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义务有哪些?若悠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出版人的原因导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出版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

出版人在合同约定中取得专有出版权,使在作品的传播中取得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人身权,即出版人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以下两种:

一、出版者对版式享有使用权。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图书版式,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版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装帧设计,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图书出版人收到著作权人投递的书稿,六个月内必须向著作权人发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采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权人有权索回作品,并要求出版人赔偿损失。

出版人出版著作权人的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酬金-----版税。支付版税,体现了使用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所得的利润中,著作权人应有一定比例的享有,一般版税率为6%至15%,个别也有20%,计算的公式是:出版物的定价×版税率×销售册数。以版税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酬金,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付酬方式。

图书出版人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图书出版人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人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图书出版的期限与质量

出版合同中必须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与期限出版图书。签订合同后,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未能按期出版图书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的重印与再版

图书的重印是指以该图书的同种文字的原版再复制发行。

再版是指对图书同种文字的原版做不同程序的修改后,复制发行。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图书的重印与再版,图书出版者要通知著作权人,并要支付报酬。

在图书脱销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再版。如这一要求被拒绝,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一旦合同终止,就意味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丧失了,著作权人可以与其他的出版者就同一图书签订出版合同。

3.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因此出版者如对作品修改、删节,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许可的方式可以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在作品编辑出版过程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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