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
现在,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职场,都讲究合作。网络上很多写小说的散作家都和发行机构合作,那么关于作品完成后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署名权又是什么意思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二、署名权有哪些内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合作双方在表明作者身份的前提下,并且实际参与作品创作的作者才享有署名权。如果您没有参与创作是没有署名权的,只有参与创作者才能自行约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