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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署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40次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侵犯他人专利的事情发生,出现侵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是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专利署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呢?专利署名权有什么特点?若悠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专利发明人署名权

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这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同其他权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专利署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

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

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

(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限定的期限内向人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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