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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署名权可以转让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627次

大家都知道,署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那么,署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它可以进行转让吗?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歌曲署名权能否进行转让来进行一些讨论,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署名权是否能够转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不同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物质产品,其生产者可以通过统一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确保商品质量的同一性,所以即使商标转让也依然有品质保证功能。再者,商标权转让会使受让商标的生产者更加努力创新以维持或增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否则就会血本无归。

因此,商标的转让并不影响消费者从物质商品中获得同等质量的物质享受。而作品署名权转让,并不能保证作品质量的同一性,不同的作者有着不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是不能因为作品上署了名人的名字就具有了名人的情感。很多消费者在没有完全欣赏过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前,就根据作者的名誉和声望来购买作品,其前提是消费者认为署名的人就是真正的作者,其通过作品就能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如果消费者知道他所信赖的作者并没有参与创作,而只是挂名,作品与其思想毫不相干,那么明智的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样的作品的,毕竟不能得到同样的精神享受。从这方面讲,署名权不能如商标权转让那样毫无后顾之忧。

其次,署名权与作者及作品有很强的依附关系。署名权产生于创作作品这一特定客观事实,可以说没有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均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作品中渗透着作者的精神思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倾注了自己极大的热情甚至毕生的精力。作为脑力劳动的创造物,作品不仅体现了其财产价值,同时它还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人类人格的一部分,因此有观点认为它具有比物质财产价值更高的人格品质。正如有学者所言,作品和其作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就如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一样。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作者的“儿子”。郑成思先生认为,应该把作品看成是作者个性的体现,看作人格的化身。作品与作者之间存在着如此紧密的联系,法律把署名权权赋予作者是对这种关系的肯定,也是为了保证真正作者的精神利益。基于上述对署名权性质的分析,署名权就其本质来说是身份权,只能通过创作作品而原始取得,不能通过转让而继受取得。商标权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得,它与申请者之间没有依附的人身关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自由转让。

署名权不能效仿商标权转让根本原因在于署名权的著作人身权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但对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我国民事立法精神看,人身权是不能脱离人身进行转让的。我国继承法在规定遗产的范围上涉及著作权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但未涉及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的继承问题。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不能改变谁是作品真正创作者的事实,署名权依然归属于作者。作者死后,其署名权仍然受到无期限的保护,这是为了保护文化传统和死者亲属的利益。署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涉及到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能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如果允许署名权转让,则意味着作者的身份可以通过买卖获得,作者的荣誉也可以不劳而获,这是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的立法宗旨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署名权能否转让的一些知识。所谓的署名权转让,割裂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身关系,也是弄虚作假,愚弄社会公众的行为。它是对作品的使用者和读者的极大欺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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