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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509次

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例如未经作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印转载他人的文学作品。侵犯他著作权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上述就是小编对“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处罚标准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而异,最低的处罚标准是罚款100元至5000元。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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