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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预见的著作权侵犯行为该如何有效避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43次

出于对著作权的保护,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后难以维权的现象发生,及时对可预见的侵权行为进行防范,对于著作权权的新修草案中增加了诉前禁止令和财产保全的等措施,那么这些措施是否能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呢?下面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在对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等到诉讼中,有关侵权制品、侵权工具、设备等证据和财物已经转移或者灭失,难以证实行为人的侵权事实,即使胜诉了,也难以执行,致使著作权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根据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非常复杂,证据和财产容易隐藏、转移、销毁、灭失等特点,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增加了本条规定。诉前禁止令,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有关人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关于证据的诉前保全在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是小编对著作权法相关内容修订的司法解释整理,如果有更多相关的内容需要详细咨询,欢迎到若悠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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