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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识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397次

2000年10月30日,徽商公司在《新安晚报》第四版刊登"诚征企业标识"启事。启事明示:原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设立徽商公司,名称中由"物资"更名为"徽商",意在发掘、继承泱泱徽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勤俭、智慧、诚信、自强的徽商传统。徽商公司在启事主文中,对设计要求、注意事项、评审及奖励办法、郑重声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为:标识能充分表达企业精神,涵盖企业特征,具有现代感,有前瞻性,简洁大方,寓意深远,创意独到。投稿统一使用A4纸,黑、彩稿各一份电脑打印,并附简要创意说明。奖励办法为特等奖1名,奖金80000元;一等奖1名,奖金30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10000元。获奖作品的相应知识产权归徽商公司所有,徽商公司拥有对该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启事刊登后,徽商公司共收到来自全国26个省、直辖市包括张宗仁作品在内的应征稿件709篇。张宗仁应征的"徽商集团"标识稿件系电脑打印的方格制作稿件和设计说明稿件两份。其方格制作稿件中,上半部是标识实形图,下半部是标识方格虚形图。设计说明稿件中,上半部是其设计的标识图案及其中文名称"徽商集团"和英文名称"HUISHANGGROUPCO.LED",下半部是其创意说明:标志设计取徽派建筑外观造型与汉字"商"有机组合,通过象征、比喻以及一形多义,以徽派裙筑形象泱泱徽文化,标志中的圆形有团结、凝聚象征性,标准色取徽韵色黑白灰,以红色喻新徽商人的蓬勃朝气。2000年12月1日,徽商公司在《新安晚报》上刊登"标识评选揭晓"公告,公告称本公司标识征集活动与评选活动揭晓,经标识评审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多轮严格筛选,评出获奖作品四件。其中张宗仁应征的作品获得二等奖。此次公布的结果,安徽省公证处于2000年12月15日以(2000)皖内民证字第696号公证书作了公证。2001年3月3日,徽商公司在《安徽日报》第4版刊登的招贤启事上用了张宗仁应征投稿的"徽商集团"企业标识。同年10月1日,徽商公司在国庆期间制作的企业形象展示中,使用了张宗仁应征投稿的标识作品。一审期间,徽商公司向张宗仁支付获奖作品奖金10000元。

[起诉与答辩]

张宗仁诉称,被告在《新安晚报》上发布征集企业标识的广告,原告应征设计出一幅企业标识作品送至被告处。2000年12月15日,被告公布了评选的结果,原告的作品获得二等奖。但被告在征标启示中承诺的10000元奖金,迟至2001年8月30日才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作品作为其企业标识在《安徽日报》上公开使用,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此,原告经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末果。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徽商集团"企业标识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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