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者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随着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都在不断演变。由于创作、传播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一些网络作者在签约时常常对法律规定把握得不够准确,从而损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提供给大家,仅供参考。
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网络文学作者有利
网络创作区别于传统创作的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作者在网上连续创作。一部分一部分地完成,再一部分一部分地发表,当然有的时候创作和发表也会是同时完成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作者和网络平台签订的大多是委托创作合同。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没有事先约定的,著作权应当归作者所有。根据这个规定,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作者应当首先坚持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而不是直接签订作品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因为从理论上讲,《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许可使用和转让,应当是指已经完成创作的作品,而不是作者头脑里的创作思想或规划。没有完成的作品是不能进行许可使用和转让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作者有利,如果直接签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在产生版权纠纷时,会引发一些对作者不利的法律后果。
选择二:如果作者愿意在作品完成后将著作权转让给对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作者不愿意转让著作权,只希望在作品完成后授权对方使用,那么最有利的方式是另行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有些作者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授权使用方式另行约定”的做法就很聪明。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怎样区分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作者的法定权利。作者在签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时,应先学习一下《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制定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规范文本,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注意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依据约定优先原则,《著作权法》规定的大多数权项如复制、发行、改编、摄制等,都可以进行细分授权。这些都是作者可以依法控制的权利,不要轻言放弃,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第二,注意许可使用权利产生的衍生权利和邻接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成电影,电影可以再改编成连环画或游戏,或变成其他的视听产品等。这些衍生和邻接权中都包含着原作者的权益。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保护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好智力成果,需要原创者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做好著作权布局,准备好这些基本工作,日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权红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