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利限制是如何的
著作权又称不版权,是作品拥有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种。一部好的作品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可以翻拍成电影、电视剧、甚至做志游戏,那么著作权权利限制有哪些?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二、著作权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简称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
(二)表演权
(三)播放权
(四)展览权
(五)发行权
(六)制片权
(七)演绎权
(八)获取报酬权
三、著作权权利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录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就是小编对“著作权权利限制”问题的解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权利限制包括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等方面。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