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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80次

内容提要:法律的作用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作为舶来品,《著作权法》能否适应中国的国情,它对于权利的设计和责任的追究是否得当,可以在归属制度中体现出来。本文从著作权归属制度的意义、基本原则、目前法条中可以发现的问题和对作品进行新的类型化区分进行了论述。但归属制度的设置是和许多其它的问题,比如著作权的权力设置、权能等,联系在一起的。本文的容量有限,所以是在尽量回避这些问题的前提下来论述的。

一、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意义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著作权制度中意义重大。可以说,现在著作权制度确立的标志就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了变革。一般认为《安娜女王法》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定了基石,故著作权法理论把《安娜女王法》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这部法令所依据的原则中有两项是革命性的,第一项就是承认了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在《安娜女王法》颁布之前,英国实行特许出版权制度。由皇家通过特别授权,给予印刷公司的成员以及其他获得特许的商人以出版书籍的特权。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出版商占有,作者从中却没有任何利益。《安娜女王法》颁布之后,虽然经过了三百年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有一条一直未变,即作者为著作权保护的本源。所以,可以说,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是通过著作权归属的变革所确立的。

从整个著作权法的体系来看,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权利的归属,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归属问题是联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从what到whoes的关键点。而且主体与权利的设置是否得当,会直接在归属问题上体现出来。比如,著作权中是否包括著作人格权直接影响着作者的之外的人能否因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享有著作权,进而其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吗?另外确定归属也是追究责任的前提。

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的归属按照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原创归属和变动归属,原创归属指依事实行为即作品的完成而发生的归属。变动归属指依据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归属,即谁能够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只限于原创归属。现代各国一般将著作权的原创归属规定为作者享有,即以著作权归属与作者为原则。这种规定的由来我们可以从政治法律背景和思想文化背景两方面去追溯。

第一,政治法律背景。任何一个法律现象的发生都不会是孤立的,它总是和其他的法律现象和其他的政治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在英国《安娜法》颁布之前还有两部重要的法律颇布实施,它们就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我们知道,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通过渐进式的方式来完成的,其体现是一个一个的宪法性文件。在以上两个法律文件通过之后,西方宪法的议会至上原则、法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限制权利原则就逐步确立了。而著作权这种本质上是私权却一直由公法来调整,使其成为一种公权力的状况,在宪法原则确定之后自然也需要得到变革。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强调公民个人权利是不可分离的。我们也可以追溯到法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即1793年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的时代背景。1789年7月14日巴黎民众的武装暴动,标志着捣毁旧制度的大革命开始。8月26日《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由制宪会议通过,1791年通过了法国宪法并将《人权宣言》作为其第一部分。由此可见,与英国一样,只有在建立资本主义制度,强调个人权利时,《著作权法》的出台才有了可能,并且距离宪法制定的时间是那么短。可见,在那时,作品作为作者的私产的理念早已经成为了共识。著作权的归属本源于作者成为了一个理所应当的、具有道德上的支撑的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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